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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9, 2024 3:12:52 GMT -5
我们非常高兴为这个由当代民法研究网络维护的著名专栏做出贡献。 元教义学在其客观性上超越了教义学[1],但指的是教义学范畴和概念。该术语在有条理(方法论)的背景下用于指定解释的产物(可能是为了更新法律),它表达了对法律 保加利亚电话号码列表 现象的外部看法,有时侧重于应用遵循规范,但始终致力于反思外在因素和教条因素。[2]法律学科的任何纲领性重新安排(范围、功能或技术)如果产生教条主义结果,就以法律政治与教条学之间的对话为先决条件,这是元教条学的特征。 例如,商法的元教义提出了客观法学中表征商法的部分、对象、功能和技术,但没有说明其客观内容中的规范(即使内容源自该提案)。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,在第二至第四项中表达了元教论话语中的典型命题,希望对当前关于商法内容的辩论做出一些贡献,只要本文所表达的结论在先,能够,因此,也可以灌输对他们的道路的印象。 什么是商法及其用途 1.商法是“公司的外部私法”。[3]因此,它不是公司的法律地位,尽管其目的是以公司为基础的。商法规范了部分商业现象,出于监管目的,通过意识形态清洗和历史上对专业的肯定将其分开。 公司规则是指公司的内部法律(组织)和外部法律(行使),尽管公司日益成为具有巨大吸引力的法律范畴,但它并不是自治的纪律。其规则已经涵盖商法、公司法以及其他领域的部分内容,例如经济法、消费者法和劳动法。 2.在任何概念假设中,公司都对应于非常广泛的fattispecie,其本着全面监管的精神[4]来构想,以克服历史与纲领冲突的限制[5];通过克服旧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学说,但最重要的是,通过严厉的限制,结合对私人自治的矛盾和多数遏制,彻底改变了商法的监管矩阵。[6]从这个意义上说,公司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有力手段。矛盾的是,它的纪律决定了对私人自治的最大限制,同时也决定了私人自治的很大一部分范围。 *本专栏由当代民法研究网络 (USP、里斯本、赫罗纳、UFPR、UFRGS、UFSC、UFPE、UFF、UFC 和 UFMT)的成员和嘉宾制作。 [1] “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科学,即法律的教条性和系统性科学(法理学),是研究实在法客观意义的科学[……]它是研究实在法客观意义的科学,在这种方式依次区分了:法律史、法律比较科学、法律社会学和心理学,它们以法律的存在和法律生活的事实为对象”。参见 Radbruch, G. 《法哲学》。科英布拉: Armênio Armando,1997 年,第 14 页。395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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